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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橋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綠化環(huán)保設施等的新建、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公路工程的施工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必須進行招標,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全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評價從業(yè)主體信用等級,發(fā)布項目信息和從業(yè)主體信用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
第八條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推進本行政區(qū)域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以及建設、管理本行政區(qū)域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平臺。鼓勵按照專業(yè)化、集約化原則,建設、運營行業(y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委托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遵守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條 公路工程施工可以實行總承包招標,也可以分階段、分專業(yè)招標。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于項目管理和標準化施工,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fā)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以發(fā)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三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其他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對項目負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作出認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規(guī)避招標。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滿足前款第一、三項條件且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三)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六)編制招標文件;
(七)發(fā)售招標文件;
(八)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九)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一)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十二)確定中標人;
(十三)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四)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五)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公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fā)布招標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采用邀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應當使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yè)標準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說明的有關規(guī)定。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行業(yè)標準文本中的“申請人須知”、“資格審查辦法”、“投標人須知”和“評標辦法”正文,以及“通用合同條款”和“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序、評審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評標細則。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之前,將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備案部門、備案程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確定,其中國家審批(核準)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審批(核準)的公路建設項目中,技術特別復雜的跨海(江)通道工程、跨境公路工程等特殊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備案的項目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文件批復中指明。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及時行使監(jiān)督職責,提出處理意見。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備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八)以分公司注冊或者變相行政審批性質的登記、備案等條件限制外地公司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九)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初步設計文件批復確定的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合同工期,不得隨意壓縮或者延長建設工期。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但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開標前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控制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概算以內。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最高投標限價)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形式收取。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的投標人,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保證金未從基本賬戶轉出的,招標人有權在招標文件中將其作為否決投標的情形。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承包人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yè)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以及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合同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承包人的不合理條款。招標文件中應當設置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明確約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利息計付標準和日期,確保合同雙方主體地位平等。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項目招標,對于被評為較高信用等級的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可以給予增加允許投標和中標標段數量、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優(yōu)惠。優(yōu)惠條件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人可以將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中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各級信用評價結果的得分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作出明確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嚴格執(zhí)行其規(guī)定。
第三十條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施工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實施主體應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并執(zhí)行相應的招標程序。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施工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
招標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書面答復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招標人書面答復內容涉及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按照有關澄清或者修改的規(guī)定,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第三十三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專家抽取及資格審查等工作應當適用評標委員會的相關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協(xié)助資格審查委員會開展資格預審審查工作并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資格預審審查方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規(guī)模、潛在投標人的數量等情況采用合格制或者有限數量制。鼓勵采用合格制進行資格預審。
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審查標準的潛在投標人均應當通過資格預審。
采用有限數量制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允許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的數量,該數量應當有利于提高招標項目的競爭并防止?jié)撛谕稑巳舜ㄍ稑?;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審查標準的潛在投標人不足該數量的,均應當通過資格預審。
第三十五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審查的,評分因素和權重分值劃分如下:
(一)擬投入本標段的項目經理(包括備選人)和項目總工(包括備選人)資歷、信譽 分值范圍25-35;
(二)類似工程施工經驗 分值范圍25-35;
(三)履約信譽 分值范圍15-25;
(四)財務能力 分值范圍10-15;
(五)技術能力 分值范圍5-10。
對于路面工程或者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項目,可以適當調整上述分值范圍,并將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及主要機械設備和試驗檢測設備列為評分因素進行評分。
第三十六條 資格預審審查工作結束后,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jiān)督人員名單;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情況;
(五)資格審查辦法;
(六)符合要求的潛在投標人;
(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理由;
(八)評分情況(如有);
(九)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名單;
(十)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十一)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招標人提供信息的評價;
(十二)資格審查附表。
除前款規(guī)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逐頁簽字。
第三十七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第三十八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已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十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四十一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施工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lián)合體各方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承擔的工作、信用等級,應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發(fā)布的相關信息一致。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裝訂、密封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提交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七條 投標文件按照要求送達后,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標文件,應當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標人。
修改投標文件的函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編制形式、密封方式、送達時間等,適用對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且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八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五十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五十一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五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未參加開標的投標人,視為對開標過程無異議。
第五十五條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開標分兩次公開進行。第一次對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進行開標,報價文件不予拆封,由招標人妥善保存。第二次開標首先宣布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再拆封報價文件,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其報價文件不予拆封。
第五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建國家公路建設項目綜合評標專家?guī)欤〖壗煌ㄟ\輸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組建省級公路建設項目綜合評標專家?guī)臁?span lang="EN-US"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
國家審批(核準)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獨立橋梁和獨立隧道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家公路建設項目綜合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工程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公路建設項目綜合評標專家?guī)旎蛘邍夜方ㄔO項目綜合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采取人工選擇方式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協(xié)調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義務。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標文件、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審查報告以及各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可以協(xié)助評標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關信息:
(一)根據招標文件,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二)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三)以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如實列出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承擔的工作、信用等級進行核實。
上述相關信息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信息進行核查,如發(fā)現(xiàn)錯誤或者遺漏應當進行修正。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認為招標文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并建議招標人重新招標。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guī)模、技術復雜程度、投標文件數量和評標方法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包括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禁止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而是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法對評標價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對排名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數量以內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其中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于50%。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按照經評審的投標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應當采用合理低價法或者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工程規(guī)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六十四條 采用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時,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且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通過第一信封評審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3個。
采用合理低價法、綜合評分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時,投標文件可以采用單信封或者雙信封形式密封,密封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六十五條 采用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時,除評標價外,評標委員會各成員對其余評分因素的評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該因素權重分值的60%;評分低于60%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六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承擔的工作、信用等級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發(fā)布的信息不符,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經澄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六十七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六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明可以按照該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完成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并作否決投標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八)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否決投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少于3個且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第二次開標。
第七十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七十一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監(jiān)督人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評標標準和方法;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
(六)否決投標的理由;
(七)評分情況(如有);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十一)評標委員會對招標人提供信息的評價;
(十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評標附表。
除前款規(guī)定的第二、三項內容外,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七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內容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七十四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fā)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招標過程簡述;
(三)資格預審情況說明;
(四)評標情況說明;
(五)中標候選人公示情況;
(六)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如有);
(七)中標結果;
(八)附件: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等。
第七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后,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結果通知書中應當告知投標人未中標的原因。
第七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質量、工期、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上述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且退還至投標人的基本賬戶。
第七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形式,由投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xiàn)金、支票等支付形式。工程交工驗收證書頒發(fā)后28天內履約保證金應當退還給承包人,其中采用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分期退還。
第七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
(四)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
(五)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訂立書面合同的。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重新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報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可由招標人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施工承包人,并將談判報告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八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就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八十一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異議的提出及招標人答復情況;
(五)相關請求及主張;
(六)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本辦法規(guī)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十二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的,由具體承擔該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八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公路工程不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guī)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備案的;
(三)邀請招標不依法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
(四)未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六)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fā)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七)由于招標人原因導致資格審查報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
(八)未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建設工期確定合同工期,對建設工期進行隨意壓縮或者延長的;
(九)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的;
(十)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的;
(十一)挪用投標保證金、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的;
(十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終止招標的;
(十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十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十五)開標時間與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不一致的;
(十六)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七)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信息不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
(十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公示中標候選人的;
(十九)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支付形式以及退還時間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
招標人有前款第七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七項、第十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最高投標限價)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行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的投標資格,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罰執(zhí)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行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的投標資格,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罰執(zhí)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九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九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評標過程中出現(xiàn)疏漏、錯誤,或者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九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