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決定》業(yè)經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長 王憲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yè)簽訂供水合同后,方可用水。臨時用水的,期滿后需要繼續(xù)用水,應當續(xù)簽供水合同。
建設工程工地用水,應當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到城市供水企業(yè)簽訂供水合同。
生活用水和生產、經營用水,應當分裝水表。使用同一水表的,按照生產、經營用水價格計收水費”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城市供水水表應當經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城市供水水表在保修期內,由生產企業(yè)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外,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安裝水表,應當按照城市供水企業(yè)審定同意的圖紙進行,不經城市供水企業(yè)同意不得擅自改動。新建建筑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建筑未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有計劃的實施改造,具體方案由當?shù)厝嗣裾贫ā?BR> 三、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二次供水蓄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蓄水設施及用水設備完好,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質污染,未經供水企業(y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二次供水蓄水設施或者改變二次供水方式。新建區(qū)域的二次供水方式應當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次供水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四、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交納水費的,限期補交所欠水費,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擅自拆除二次供水蓄水設施或者改變二次供水方式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并在緊急情況下嚴格執(zhí)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供水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調度。供水企業(yè)應建立應急維護隊伍,確保盡快恢復城市供水”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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