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西安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獲悉,《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獲得通過,不日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同時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正常運行。取用地下水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未經批準不得對外銷售地熱水。擅自對外轉供、銷售地熱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滲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地熱水供暖以及水源地溫空調取用地下水的,應當采取相應回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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